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桌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admin2015-06-17  39

问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桌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75题)

选项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桌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王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持有股权1%,只要符合“股东”身份即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A项错误。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有前置程序,即王某应当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B项正确。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注意是“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公司名义”起诉,且诉讼利益应归属公司,而非股东个人。故C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B、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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