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拒不履行义务,甲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乙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执行人员对乙占有的一辆奔驰汽车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拍卖该汽车之前,公民丙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汽车的所有人是丙,

admin2014-02-08  33

问题 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乙返还甲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拒不履行义务,甲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乙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执行人员对乙占有的一辆奔驰汽车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拍卖该汽车之前,公民丙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汽车的所有人是丙,该车一直由丙借给乙使用。经审查,汽车确实是丙的。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报院长批准,裁定对原判中止执行
B、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
C、报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D、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

答案4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3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故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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