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

admin2022-09-19  44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丙公司施工时未对通行工地的道路设防护措施,行人陈某路过时,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甲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梁某购买了3号楼501号房屋,预交了10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甲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梁某的事实。[首经贸2010年研]
    问:
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从事高空活动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刘某建造房屋的行为属于高空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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