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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6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6题)
admin
2012-12-10
38
问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6题)
选项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
C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内涵非常广泛,包括作者可以选择署名或不署名,也包括选择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网名。本题中,诗人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可以自主选择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只要作品被公之于众,即为发表,并不区分采用何种方式公之于众。但是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即发表行为一旦完成,作品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不可能再次发表。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上发表该诗,使该作品公之于众,其发表权已经行使,不可能再次发表,因此该诗作在《现代诗集》中被收录时只是属于转载,而不是发表。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再次,选项C考查法定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编写法定的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本题中,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将“天堂向左”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据此,C项正确。最后,该诗人将诗作发表在甲网站上,诗人是该诗作的作者,甲网站并不能获得该诗的著作权人的身份,因此,丁网站转载该诗需要经过该诗人同意,而不需要经甲网站的同意。据此,选项D中认为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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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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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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