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30岁)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12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钱,甲给乙5元钱,“拿出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1)甲交给乙5

admin2016-06-13  26

问题 甲(30岁)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12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钱,甲给乙5元钱,“拿出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1)甲交给乙5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乙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选项

答案(1)甲交与乙5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甲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乙替他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甲的意思是赠与乙5元钱。该5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转让,乙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 (2)本题中乙虽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又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本题中乙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乙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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