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请结合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辨析。(2013一专一56)

admin2021-10-25  167

问题 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请结合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辨析。(2013一专一56)

选项

答案此说法不完全正确。 (1)正确的一面 ①自民法监护制度角度而言,若“子”是未成年人,则父母作为当然的监护人,应当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尽到“教养”之责。即监督、保护和教育的义务。民法舆总则编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对于父母来说,尽到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监护,对于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则属于失职的行为。所谓“子不教,父之过”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这层含义。 ②既然没有尽到积极的监护义务,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通过侵权责任的设计,让监护人对于自己的“不教”的行为承担后果。“父之过”,正是这种责任的形象描述。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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