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和刘某何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官某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admin2008-12-16  18

问题 梁某和刘某何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官某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官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房屋作为梁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梁某在没有取得刘某的同意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官某在受让房屋时是依据土地登记簿进行交易的,认为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官某属于善意的受让人,而且他又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的受让,并且已经与梁某办理了房屋的登记,所以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刘某的损失,刘某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人梁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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