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惟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背书转让给F

admin2009-02-15  30

问题 某日,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惟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2) 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1) 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汇票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 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付款人已承兑该汇票)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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