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兼课是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某校的一项统计表明,法律系教师的人均业余兼课的周时数是3.5小时/周,而会计系则为1.8小时/周。因此,该校法律系教师的当前人均实际收人要高于会计系。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将削弱上述论证?( )

admin2022-04-10  45

问题 业余兼课是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某校的一项统计表明,法律系教师的人均业余兼课的周时数是3.5小时/周,而会计系则为1.8小时/周。因此,该校法律系教师的当前人均实际收人要高于会计系。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将削弱上述论证?(    )
    Ⅰ.会计系教师的兼课课时费一般要高于法律系。
    Ⅱ.会计系教师中当兼职会计的占35%;法律系教师中当兼职律师的占20%。
    Ⅲ.会计系教师中业余兼课的占48%;法律系教师中业余兼课的只占20%。

选项 A、Ⅰ、Ⅱ和Ⅲ。
B、仅Ⅰ。
C、仅Ⅱ。
D、仅Ⅲ。
E、仅Ⅰ和Ⅱ

答案E

解析 本题是一道典型的因果关系的削弱题,主要的削弱手法是另有他因,另有他因的模型为题干结论A——B,其削弱是C——B。本题的结论可以用因果关系概括为:法律系兼课比会计系多——法律系的收入比会计系高。职业收入构成用共变法表示如下:
    职业收入+兼课收入+兼职收入+其他收入=收入构成
    中会计系教师的兼课课时费一般要高于法律系,若他们的收入全靠兼职,这样很可能会计系的收入高于法律系,能够削弱题干结论;Ⅱ中会计系兼职人数高于法律系,那总收入也可能是会计系超过法律系,也能质疑;题干已知的是人均课量与Ⅲ中业余兼课的比例无关,也就是在总课量和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与多少比例的人参与的关系不大,不能削弱题干结论。故正确答案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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