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型小轿车,A型小轿车最高售价22万元/辆,平均售价20万元/辆(均为不含税价)。2018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进口一批小轿车发动机,支付货款350万元,境外运输费用及保险费30万元(由买卖双方各负担

admin2019-10-24  54

问题 位于市区的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型小轿车,A型小轿车最高售价22万元/辆,平均售价20万元/辆(均为不含税价)。2018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进口一批小轿车发动机,支付货款350万元,境外运输费用及保险费30万元(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与购买发动机有关的且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关税税率20%,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发生境内不含税运费6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0万元、增值税38.4万元,本月因管理不善被盗10%;购进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48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用于生产小轿车;购进其他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660万元;从某供销社购进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将劳保用品赠送给关系单位。
(3)上月购进的汽车配件验收入库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经协商决定本月予以退货,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19.2万元。
(4)委托甲厂加工汽车零配件,委托合同注明:加工数量2万件,材料成本35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0.96万元。甲厂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23元/件。收回后,其中80%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小汽车,1%赠送给汽车经销商。
(5)本月1日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3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20万元;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27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2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9月28日,如果10天之内付款,给予5%折扣;11~20天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全额收取价款。购货方在10月2日支付货款。本月最新推出新款跑车,销售15辆,不含税售价32万元/辆,销售时每辆按不含税售价的2%收取提货费。
(6)将1辆自产的A型小轿车移送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使用,提车时支付保险费0.5万元,上缴给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牌照费0.05万元。
(7)将自产A型小轿车2辆赠送给汽车拉力赛组委会,代垫运费0.6万元,运输企业将运费增值税发票开给组委会。
(8)本月特制高性能的B型小轿车6辆和电动汽车10辆,其中,将2辆B型轿车用于奖励给对汽车研发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本月销售电动汽车5辆,不含税售价26万元/辆。B型小轿车生产成本14万元/辆。
(9)将10辆A型小轿车用于对外投资。
(10)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的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成本2.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0.6万元。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消费税税率:A型小轿车5%,B型小轿车9%,跑车40%,小轿车成本利润率为8%。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对该汽车厂业务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以自产的A型轿车赠送给汽车拉力赛组委会,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B、将小轿车对外投资,暂免征收消费税
C、移送职工食堂使用的A型小轿车按照平均价格作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
D、将从某供销社购进的劳保用品赠送给关系单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答案AC

解析 业务(1):进口完税价格=350+30×50%+20=385(万元)。
关税=385×20%=77(万元)。
进口增值税=(385+77)×16%=73.92(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税金合计=73.92+77=150.92(万元)。
境内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6×10%=0.6(万元)。
业务(2):购进钢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8.4×(1-10%)=34.56(万元)。
购进轮胎的进项税为48万元,购进其他材料的进项税为660万元,购进劳保用品的进项税为3.2万元。对外赠送劳保用品的销项税为:20×16%=3.2(万元)。
业务(3):退货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19.2万元。
业务(4):委托加工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0.96万元。
将零配件赠送给经销商,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3×2×1%×16%=0.07(万元)。
业务(5):销项税=20×(30+270)×16%+32×15×16%+32×2%×15÷(1+16%)×16%=1038.12(万元)。
消费税=20×(30+270)×5%+32×15×40%+32×2%×15÷(1+16%)×40%=495.31(万元)。
业务(6):增值税销项税=20×16%=3.2(万元)。
应纳消费税=20×5%=1(万元)。
业务(7):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20×2×16%=6.4(万元)。应纳消费税=20×2×5%=2(万元)。
业务(8):将B型轿车用于奖励员工,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电动汽车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不交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4×(1+8%)÷(1-9%)×16%×2+26×5×16%=26.12(万元)。
应纳消费税=14×(1+8%)÷(1-9%)×9%×2=2.99(万元)。
业务(9):将小轿车对外投资,增值税以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以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销项税额=20×10×16%=32(万元)。
消费税=22×10×5%=11(万元)。
业务(10):进项税转出=(2.6-0.6)×16%+0.6×10%=0.38(万元)。
综上:
(1)当月该汽车厂进口环节应缴纳税金合计=73.92+77=150.92(万元)。
(2)当月该汽车厂赠送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2+0.07+6.4=9.67(万元)。
(3)当月销项税额合计=3.2+0.07+1038.12+3.2+6.4+26.12+32=1109.11(万元)。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合计=73.92+0.6+34.56+48+660+3.2-19.2+0.96-0.38=801.66(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1109.11-801.66=307.45(万元)。
(4)该汽车厂将小轿车用于对外投资应缴纳消费税=11(万元)。
(5)当月应纳消费税=495.31+1+2+2.99+11=512.3(万元)。
(6)将从某供销社购进的劳保用品赠送给关系单位,没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时,以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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