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某咖啡厅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5幅,6月底以前交付,笔墨纸张均由咖啡厅提供,且咖啡厅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10000元。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咖啡厅写字。5月中旬,甲应邀到外地上课,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咖啡厅的要求写字5幅,并在6月底

admin2015-10-09  43

问题 2013年3月,某咖啡厅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5幅,6月底以前交付,笔墨纸张均由咖啡厅提供,且咖啡厅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10000元。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咖啡厅写字。5月中旬,甲应邀到外地上课,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咖啡厅的要求写字5幅,并在6月底以前交付。乙照办。咖啡厅拿到字以后,并未发现异常。后屡有客人怀疑这些字并非出自甲之手,咖啡厅起了疑心,将字拿到专业机构鉴定,发现果真是赝品。于是咖啡厅将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委托乙写字的行为效力如何?(  )

选项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 《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由材料可知,为咖啡厅写字的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甲委托乙代为写字的行为无效。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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