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亚太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亚太公司、丁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admin2014-05-27  42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亚太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亚太公司、丁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亚太公司出资 120万元超过了其资产净值220万元的50%;②外方出资100万元,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解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亚太公司、丁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也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该案中,亚太公司出资120万元超过了亚太公司资产净值220万元的50%,违反了《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另外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关于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中,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480万元,而外方出资仅100万元,显然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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