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11题)

admin2014-12-09  24

问题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11题)

选项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①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对于甲遭受的损害,乙、丙、丁以及甲自己是否具有过失。②刑法采用主观标准判断过失,与此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具体而言:侵权法上,判断加害人的过失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实然,即加害人的行为方式;应然,即社会可以对行为人合理期待的行为方式。若实然达到或者超过应然标准,加害人无过失;若实然低于应然,加害人具有过失。而这个应然标准采用“合理人标准”,是一种客观化与类型化的过失标准,要求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生、建筑师、律师、药品制造者)、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如汽车驾驶人、盲人)或某年龄层(老人或未成年人)通常具有的智识能力与注意水平。例如:汽车驾驶员不得以视力减损、新手上路驾驶经验不足或妻儿遭绑架心不在焉为由而不负通常的驾驶人所应具有的注意义务。③本题中:乙对甲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乙提供绳索供甲冒险,但乙未像理性人一样检查绳索的状况;同时,乙给甲出的主意亦不妥当,一个正常成年人是不会出这样的馊主意的。因此,乙对甲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乙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丙、丁并无过失。丙、丁帮忙固定绳索,在甲攀越过程中,丙、丁固定之处没有任何松动,丙、丁已经尽到了一个理性人在此场合应有的注意义务。故丙、丁对甲遭受的损害无过失,不对甲承担侵权责任。甲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构成混合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乙的责任。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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