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达公司与宝山厂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兴达公司租用宝山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2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宝

admin2017-06-19  55

问题 兴达公司与宝山厂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兴达公司租用宝山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2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未付租金。宝山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兴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10日,宝山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12000元。请问:
宝山厂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选项

答案宝山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赔偿。《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宝山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兴达公司应承担宝山厂损失的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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