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间,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B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房借于在A区工作的朋友张某和俞某居住。2010年8月,住在同市C区的鲁某看中了这间平房,便与张某、俞某商量想买

admin2014-02-08  38

问题 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间,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B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房借于在A区工作的朋友张某和俞某居住。2010年8月,住在同市C区的鲁某看中了这间平房,便与张某、俞某商量想买下平房。张某和俞某商量后决定瞒着李某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鲁某,并随后与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两人搬往D区居住。2011年1月,李某得知两人出售平房一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当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鲁某了解到张某、俞某两人对平房并无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归属李某后,表示愿意退出该平房给李某,而张、俞二人也表示愿退还5万元给鲁某。此时,李某提出撤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撤诉申请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B、如果法院裁定不许撤诉,而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撤诉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终结
D、法院如果准许撤诉,那么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选项A与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撤诉引起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诉讼程序终结,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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