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6月17日,甲养殖公司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由乙6月18日将甲方的5头种牛运至甲方分公司所在地(北京郊区)。运程约780公里,行车时间约21个小时。中间停车休息六次。甲方公司委派随车押运员一人。6月19日晨,乙方将五头牛运至北京郊区。其

admin2008-12-16  89

问题 案情:2003年6月17日,甲养殖公司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由乙6月18日将甲方的5头种牛运至甲方分公司所在地(北京郊区)。运程约780公里,行车时间约21个小时。中间停车休息六次。甲方公司委派随车押运员一人。6月19日晨,乙方将五头牛运至北京郊区。其中一头牛死亡,四头牛生病。甲方将乙方的汽车扣押,声称是留置。甲方将四头牛取走,拒不领取死牛,声称该死牛尚值300元。乙方将死牛变卖330元,将价款300元提存,公证费30元。
  双方发生争议,甲方诉至法院,乙方提出反诉。乙方提出证据表明:这种种牛很娇贵,运输途中需要不断地喂水,甲方委托一名押运员,不是为了防止种牛丢失,而是为了照顾种牛。该押运员在中间停车6次中,未给种牛喂水。这是种牛死亡和生病的原因。乙方强调,甲方委派押运员以及未将种牛需不断喂水的情况告诉乙方的事实,说明甲方没有将喂水的义务转移给乙方。种牛死亡与生病带来的损失,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
  问题:

选项

答案是诺成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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