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规定,本案

admin2016-12-22  27

问题 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规定,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2012年)

选项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E、饭店

答案A,D

解析 (1)选项A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题中,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选项C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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