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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将其共有的设备租赁给李某后,因李某使用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张某与王某作为共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李某赔偿6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李某应当赔偿自己8万元。此时,下列关于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张某与王某将其共有的设备租赁给李某后,因李某使用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张某与王某作为共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李某赔偿6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李某应当赔偿自己8万元。此时,下列关于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0-06-20
31
问题
张某与王某将其共有的设备租赁给李某后,因李某使用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张某与王某作为共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李某赔偿6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李某应当赔偿自己8万元。此时,下列关于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张某作为上诉人,王某与李某作为被上诉人
B、张某作为上诉人,李某作为被上诉人,王某作为原审原告参加诉讼
C、张某作为上诉人,李某作为被上诉人,王某无需参加诉讼
D、张某与王某作为上诉人,李某作为被上诉人
答案
B
解析
当事人对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出上诉,除需要符合上诉的实质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上诉的形式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应当是一审判决中的实体权利义务承受人,具体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应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问题的处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经常会出现必要共同诉讼人中只有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情形,对此,《民诉意见》第177条对这类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可见,在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时,其规律是: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是上诉人,上诉人对与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人是被上诉人;本人未提出上诉而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也不涉及的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在本题中,张某与王某作为共同原告,一审判决作出后,只有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而且张某仅对与对方当事人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有意见,未涉及同一方当事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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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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