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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85题)
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85题)
admin
2021-08-02
36
问题
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85题)
选项
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民诉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我们可对该条规定作如下解读:(1)原则上,涉外民事诉讼的调解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2)在例外情况下(系指当事人申请法院制作判决书的情况),法院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制作判决书。本题A项与C项就是围绕该条规定展开的。A项作为一个独立选项,措辞表意完全忽略了例外情形,有失恰当。司法部官方答案将其作为正确选项,属于有瑕疵的答案。另外,C项所言“应当予以准许”与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之说在语义学上存在不符之处;但根据上述规定之立法意图,C项表述的观点应是成立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3款规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调解书应当在法院送达当事人且经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故B项所表述内容在语义学上有失偏颇。但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B项正确,系从理论上将当事人签收行为囊括于广义的送达程序之中。我们在司考真题中应对送达程序作上述的广义理解。《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另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3条之规定,上述规定所言“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案件。本案不符合前述规定所有情形,不能适用调解笔录结案。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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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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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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