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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
2006年5月2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
admin
2014-05-27
37
问题
2006年5月2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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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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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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