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哪些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dmin2017-10-30  52

问题 下列关于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哪些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选项 A、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B、将记载于优先权文件中、但未记载在本申请中的附图追加至本申请中
C、将说明书附图中的文字注释删除,并增补到说明书中
D、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增加局部放大图

答案C,D

解析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5.2.3.1节中规定了不允许增加的情形,其中包括“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故A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5.2.3节中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蛮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故将记载于优先权文件中、但未记载在本申请中的附图追加至本申请中将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B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节中规定了对说明书及其摘要允许修改的情形,其中包括“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故C、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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