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村里有住房5间。后老伴去世,黄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章甲照看其住房。2004年,章甲因病去世后,章甲的弟弟章乙搬进了章甲的房屋,同时使用了黄某5间房屋中的2间。2006年,章乙将未使用的另外3间房屋出租给谢某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

admin2015-09-23  59

问题 黄某在村里有住房5间。后老伴去世,黄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章甲照看其住房。2004年,章甲因病去世后,章甲的弟弟章乙搬进了章甲的房屋,同时使用了黄某5间房屋中的2间。2006年,章乙将未使用的另外3间房屋出租给谢某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租金200元。在此期间,章乙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修和维护,共花费人民币5000元。2008年,章乙在做饭时不慎失火,将自己居住的黄某房屋中的1间烧坏,损失计4000元。2009年10月,租赁期满后,章乙要收回谢某租住的房屋,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房屋本来就不是章乙的,他无权收回。2010年11月,章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谢某归还房屋。问题:
若黄某归来,可否要求章乙赔偿其房屋被烧毁所受损失?

选项

答案不能。《物权法》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恶意占有人,如前所述,章乙应认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章乙只需承担补偿责任,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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