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分析: 本条文中“交付”的具体方式。

admin2017-03-21  41

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分析:
本条文中“交付”的具体方式。

选项

答案本条文中的“交付”的具体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①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③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④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⑤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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