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条中的签名笔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借款条属于:

admin2020-02-27  26

问题 以借款条中的签名笔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借款条属于:

选项 A、书证
B、物证
C、当事人陈述
D、鉴定意见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项错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B项正确。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以借款条中的签名笔迹证明案件事实时,即以借条中签名的物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该借条属于物证。C项错误。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的语言表达。D项错误。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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