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第53题)

admin2018-04-20  19

问题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第53题)

选项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甲的这种想要将被害人溺死,但是最后导致被害人摔死的结果是因果关系错误。方法错误是行为人对侵害的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和因果关系错误相比较,因果关系错误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在本题中行为对象就是被害人。方法错误行为对象是两个。比如张三欲开枪打死李四,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边的丙。这种情况就是方法错误。
    选项B说法正确。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选项B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选项C说法错误。对象错误即行为人对侵害的对象有认识错误,在本题中丙想要将有毒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是写错地址寄给汪某,这是典型的对象认识错误,将汪某错认成王某。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对象认识错误上最后的观点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选项D说法正确。丁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于对象认识错误而言,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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