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

admin2017-05-16  41

问题 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7月1日、经A银行承兑的汇票交给乙公司。2013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筋,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乙公司的库房。丙公司交货后,乙公司在使用时发现该批钢筋属于“瘦身钢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即以合格钢筋替代生产。随后,乙公司将此事告知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承担使用合格钢筋的款项。甲公司提出应当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为赶工期,只得答应乙公司的要求。
    2013年5月15日,乙公司为购买水泥,将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B公司收到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由于疏忽将C公司的签章盖在了“背书人栏”中,而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被背书人”栏中。
    2013年7月5日,C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C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随即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以合格钢筋替代生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以合格钢筋替代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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