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7题)

admin2021-11-02  28

问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7题)

选项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案件是否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具体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将民事权益争议诉诸法院,请求通过诉讼程序,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判断的案件。非讼案件,则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通过法院的非讼程序,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情况作出确认的案件。诉是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诉的分类即是针对存在争议的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诉案件。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可将诉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以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请求根据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义务。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可以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前者为确认法律关系存在,后者为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其特点在于仅仅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现有关系存在与否作出确认,并不对法律关系本身作出改变。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变更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其特点在于法院支持的生效判决一经作出,当事人间原有法律关系即发生变化。
    应当注意的是,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二者虽然本身都包含了对现有法律关系的确认,但应注重考量这两类诉在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所请求的实质。具体来看,给付之诉是在确认现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变更之诉则是在确认现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请求对其变更。故能够进一步认定为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的,不宜再将其归类为确认之诉。
    选项A,孙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意在对其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实际状况作出确认,该案不存在争议,故属于非讼案件而非诉讼案件,适用非讼的特别程序。因而孙某提出的申请不属于确认之诉。选项A错误,不应选。
    选项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是请求确认法律关系的不存在,属于消极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选项B错误,不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在选项C中,张某协议离婚后,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来看,该诉属于种类物的金钱给付之诉。选项C正确,应选。
    选项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是对原有履行抚养义务法律关系变更的请求,故属于变更之诉。选项D错误,不应选。
[陷阱点拨]诉的分类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论之一,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重点,现将诉的分类涉及的常考点归纳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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