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

admin2021-04-01  17

问题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0)

选项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应选:《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串通投标罪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程某和其他公司是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没有互相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A正确。
    选项B错误,不选: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招标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只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才可构成本罪。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而非教唆犯。因此,甲构成串通投标罪,而非教唆犯。
    选项C错误,不选:《刑法》第389条第1款、第2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又根据《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程某在招投标所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且仿制古董价值为5000元。程某虽存在不正当的投标行为。但是其和其他投标人是分开报价后中标,没有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程某不构成行贿罪。
    选项D错误,不选:《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有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贿案件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甲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甲受贿的仿制古董价值为5000元。甲个人受贿数额没有在5000元以上,也不存在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的三种情况。甲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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