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三第65题)以下有关恢复权利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38

问题 (2004年卷三第65题)以下有关恢复权利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因未按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申请被视为撤同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缴纳恢复请求费,待专利局准予恢复权利后立即递交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B、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启动恢复权利程序时,同时提交该转让证明,否则其权利不能予以恢复
C、因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其权利被准予恢复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D、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而专利权被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启动恢复权利程序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专利年费以及滞纳金

答案B,D

解析 A.B.C.《专利审查指南2010》5-7-6.2“手续”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故选项A、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审查指南2010》5-9-2.2.1.3“滞纳金”中规定:“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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