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二第65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不当得利?

admin2018-06-27  39

问题 (2014年卷二第65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 A、因收银员结算错误,张某在超市购物时少付了60元
B、因会计人员工作失误,李某多领了1000元工资
C、王某在垃圾箱里捡到一台破旧电视机,将其搬运回家
D、因收留了一走失的宠物狗,赵某获得失主偿付的收留期间的喂养费用

答案A,B

解析 A.B.C.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选项A中,张某少付了货款,实际上也就是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超市的损失.且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符合题意。同样地,B选项中李某多领工资的情形也构成不当得利,符合题意。选项C属于拾得遗弃物,尽管王某获得了利益,但这并无不当,也未造成他人损失,故不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题意。
    D.《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选项D中,赵某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宠物狗主人利益受损失,而收留该宠物狗,有权获得失主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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