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题)

admin2012-12-10  41

问题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题)

选项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答案A

解析 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其履行行为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所谓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给付的相关要素有瑕疵,包括了标的物在质量或数量上的不完全;给付的方法不完全;给付的时间不完全等。所谓的加害给付,是指不仅给付的相关因素有瑕疵,而且还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造成了侵害。首先,本题主要涉及瑕疵给付中给付方法内容瑕疵的情形。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选定了A技术,并且交纳了相应的费用,可见,王某与医院形成了医患合同,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给王某实施A技术。但是,医院实际上却给王某以B技术进行治疗。可见,医院具有明显的过错,其虽然有给付行为,但是行为的内容是有瑕疵的,构成了瑕疵给付,王某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王某有权要求医院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其次,应当注意的是,选项B是错误的。王某虽然接受了该医院实施的B技术,但是并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医院不能要求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所谓损益相抵的原则,是指受害人一方基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受有损害,另一方面享受利益,在进行损害赔偿时,应当将所享受的利益在损害赔偿额中予以扣除。损益相抵首先要求受害人一方必须基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有利益,但是本题中,虽然医院给王某实施了B手术,但是手术失败了,王某并没有得到任何的利益,因此,不能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医院不能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最后,如上所述,由于王某可以要求医院返还自己所支付的全部医药费,所以选项CD都是错误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题中,王某不能要求医院赔偿自己手术不成功的损失。因为本题涉及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即医疗合同。而任何医疗手术都存在风险,即便是实施A技术,也不能保证手术一定成功,所以王某是否有损失是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只有当事人存在损失的时候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则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失。所以,在本题中,王某不能要求医院赔偿其手术不成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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