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

admin2018-03-23  32

问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10题)

选项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乙还负有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甲支付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在乙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前提下,甲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属于违约,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D项正确,A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即乙的抗辩权,甲无权行使,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说明书属于从给付义务,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故甲无权解除合同,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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