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关于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4

问题 (2017年)关于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起草规章可邀请专家参加,但不能委托专家起草
B、起草单位就规章起草举行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C、起草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D、如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法制机构应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答案B,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可见起草规章可以委托专家起草。   
B选项当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2)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见起草单位就规章起草举行听证会时依法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C选项当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可见起草规章依法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D选项不当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0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1)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见当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时,法制机构除了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还可以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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