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1998年刑满释放。2000年以后包某先后对王某、彭某、余某、玄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如怎样解衣扣、怎样搭架子、划包、扒窃时如何进行联系,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包某还将自认天资聪慧的

admin2009-03-25  22

问题 包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1998年刑满释放。2000年以后包某先后对王某、彭某、余某、玄某等人传授扒窃方法,如怎样解衣扣、怎样搭架子、划包、扒窃时如何进行联系,以及被发现如何逃离等等。这些青年学会扒窃以后,多次进行扒窃活动。包某还将自认天资聪慧的玄某收为“入室弟子”,亲自带玄某到火车站,挑选目标,让其进行“实战练习”,并事后予以讲评。包某的行为构成:

选项 A、教唆犯
B、累犯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盗窃罪

答案4,8

解析 包某传授扒窃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包某亲自挑选目标,带玄某“实战练习”的行为,已经在实际实施盗窃行为,与玄某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包某的前罪并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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