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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试论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
试论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
admin
2016-09-14
31
问题
试论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
选项
答案
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尚未批准)。对两国际人权公约的加入和批准生效,意味着我国政府对公约中人权条款的认可,并使之产生国内法的效力,作为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法律依据。 和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即公民基本权利相比较,国际人权两公约规定的人权较为广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主要有:自决权;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罢工权;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权;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受广泛保护和协助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权;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权;人人有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等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免受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权;不被奴役权;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役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的人格尊严权;反对债务监狱(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的权利;外侨合法权益;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权;无罪推定原则;最低限度的司法保障权;免受重法溯及既往;法律上的人格权;隐私权或私生活秘密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权;自由发表意见权;和平集会权;结社自由权;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国公务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少数人的文化、宗教和语言权利,等等。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权利平等;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自由;个人财产权;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另外,《宪法》第3章还规定了成为刑事被告的公民有权获得辩护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比较两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总的说来,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对一些权利的保护没有两个公约周到。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是1982年宪法确定的,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旧有的政治体制下修定的,它反映的是当时社会情境下的政治需求和国民需要。而两公约更多的是反映国际社会一些共同的理念和要求。 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既为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为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从体系到规范的重新建构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并提供了有利时机。协调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有利于重新建构、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规定。 首先.协调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民的权利保护。 一般而言,当一国缔结的国际法中的权利内容与本国的根本法的权利内容发生冲突时,存在一个效力优先问题。我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条约与宪法关系的内容,但我国某些普通法(《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17日的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有条件的国际法条约优先于国内普通法的原则。国际条约比我国宪法效力要低,而比普通法的效力要高。国际条约如同宪法一样。不能直接予以司法适用。要解决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不协调问题。一是由宪法对条约予以肯定。以利于理顺立法体系和优化条约在国内的实施;二是根据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客观基础.适时地将人权公约规定的人权内容上升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不断规范和完善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就是对人权的一种选择确认,宪法的发展和进步过程,就是这种选择确认的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 其次。切实履行人权公约,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人权。必然要求强化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和适用性,确立宪法诉讼制度。 人权的实现过程.就是通过法律将人的应有权利确定为法定权利,并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而使人实际享有的过程。然而。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始终未能成为司法判断的依据。宪法没有适用性,导致宪法实际上没有效力,也没有权威,形同虚设。一些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既没有普通法上的准确依据,又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诉讼和裁判的依据,而处于长期休眠的状态。因此,在新形势下,强化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和适用性,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切实履行两个人权公约,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的必然选择。 再次。切实履行人权公约,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需要对国家机关的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实行违宪审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宪法是一种纸面上的宪政。而宪政的宗旨,一是限制政府权力,二是保护公民权利。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主要体现在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用尽普通法救济”的前提下,宪法的直接适用或宪法诉讼更实质的价值取向,是对国家机关的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违宪审查,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以切实履行人权公约。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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