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4-04-26  26

问题 依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B、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经济、财政等事项
D、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答案A,D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但是,并非"批准"。因此A选项正确。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二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因此C选项称"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决定外交事项"是不正确的。
    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D选项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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