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

admin2017-03-07  21

问题 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案A

解析 《高检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选项A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由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选项A正确。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选项B即属于此种情形。又根据《高检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选项B中的情形,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选项C中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由谁作出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往往将不负刑事责任视为免除刑罚进行处理。因此。根据上述《高检规则》第289条的规定,亦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严格地说,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等同于免除处罚:前者是无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而后者则是有罪,但是免除处罚。两者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
    《高检规则》第286条第l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对选项D中犯罪嫌疑人丁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主体,应当是检察委员会,而不是检察长。选项D错误。
    本题全面考查了几种情形下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主体问题。关于不起诉主体的判断,简要来讲,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主体为检察委员会。考生不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需要结合刑法的相关法条才能得出正确答案。这体现了司法考试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命题趋势,考生应当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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