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并生有一女。周甲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便与武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死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武某,2001年9月20日,周甲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同年10月5日,周丙出车

admin2013-08-15  21

问题 周甲有两个儿子,周乙和养子周丙。周乙中年病故,留有一子。周丙生活在外地,并生有一女。周甲年老体弱,身边无人照顾,便与武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死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武某,2001年9月20日,周甲去世,留有房产、存款和其他动产。同年10月5日,周丙出车祸死亡。10月10日,在对周甲遗产进行分割时,周乙之子拿出周甲的自书遗嘱,遗嘱写明存款留给周乙之子,此遗嘱所立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本案哪些人对周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周乙之子和周丙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遗产份额。在本案中,周乙之子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中,周丙于周甲死亡后才死亡,周丙是周甲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周甲的遗产。周丙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女儿,周丙的女儿继承的是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故周丙对周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武某作为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以从遗产当中取得应得份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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