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 (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10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10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

admin2016-04-14  36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
(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10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10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益用于冲抵债权。
合同签订后,甲转移了10台笔记本电脑的占有。在乙占有电脑期间,乙将10台电脑出租给丙网吧用于丙网吧的经营。丙网吧在经营期间将10台电脑全部损坏。丙为此支付了一笔损害赔偿金。后甲无力还款,双方就行使质权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乙是否有权就丙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有权就丙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质物灭失、毁损、被征用等情况下,质权人有权就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据此,乙有权就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价值利益。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物权法》第174条(物上代位性)、第186条(流质契约条款无效)。作答本题的关键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和流质契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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