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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
2017-05-25
30
问题
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就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以及涉及程序公正的事实情况。此外,证明对象还应当是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然不必列在证明对象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实体法律事实。是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主要的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案件实体法律事实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52条的规定。(2)程序法律事实。主要指对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没有将程序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但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上的事实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并经常发生争议需要加以证明,因此,这些程序法律事实也应纳入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以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和实体法的正确施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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