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23

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1)送达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送达是人民法院单方实施的诉讼行为,对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重大意义,送达的特点是: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2)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增加了两种送达方式:一是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二是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文书。 (3)送达的效力。 送达完成的标志是有送达回证,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送达的效力。送达的效力与送达的诉讼文书的类型有关,不同的诉讼文书,其送达的效力不尽相同。但是总体上可以将送达的效力分为程序上的效力和实体上的效力两类:前者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产生的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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