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

admin2017-06-05  30

问题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一第70题)

选项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C,D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条法律规范界定的是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有5个:(1)纳税人欠缴税款;(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后果;(4)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5)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
    本题中,只有乙公司所欠的甲公司的货款已到期,并且甲公司的欠税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后果,税务局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乙公司所欠的甲公司的税款并未到期,则税务局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
  如果代位权成立,税务局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而非直接向乙公司行使代位权,所以B选项错误,当选。同理,该局无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也无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而是应当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C选项、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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