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东方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了由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四个单位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商品的价格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于2001年3月8日开始行动,在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阮小

admin2018-09-20  45

问题 案情简介:
    2001年,东方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了由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四个单位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商品的价格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于2001年3月8日开始行动,在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阮小三所经营的小商店有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组按有关规定,对这些小百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部分货物霉烂、变质,阮小三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三千余元,为此,阮小三欲以联合检查组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造成侵害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问题]
市政府能否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选项

答案市政府不能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职权各有分工,市政府虽然领导下属行政机关的工作,但不能代替下属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是指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不能越权,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不能侵犯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下级行政机关不能侵犯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本案中,市政府授意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物价检查由四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具体行使物价检查职权的仍然是四家职能单位,市政府根据政策的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联合检查组,并没有直接依法行政,在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不能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为临时性的组织,联合检查组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四单位以各自的职责权限参加到联合检查组中来共同行使行政职权,应共同承担造成侵权后的法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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