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犯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以对张某所判刑罚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09-04-23  22

问题 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犯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以对张某所判刑罚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李某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B、李某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应当参加法庭辩论
C、王某、张某委托了辩护人,若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二审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D、李某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案1,8

解析 本题的考查重点是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程序。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可能针对各自判决情况提出上诉或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能全部抗诉或部分抗诉或全部不抗诉。基于如此复杂的情形,二审程序也必然与一般案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宁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本案中,只有李某既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则李某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252.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中,不仅上诉的被告人和被抗诉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未上诉且未被抗诉的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上诉的被告人王某和被抗诉的被告人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属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李某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D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本案中的李某并不属于指定辩护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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