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建立了完备的监察制度,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宋,加强于明清。古代监察制度的设置,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有何启示?

admin2021-11-18  12

问题 中国古代建立了完备的监察制度,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宋,加强于明清。古代监察制度的设置,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有何启示?

选项

答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朝。当时的御史大夫具有监察职能,既掌天下文书,又掌管监察大权。到汉代,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中央的最高监察长官是御史大夫。汉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部州,每部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中丞,并出台了专门的临察法规——《六条问事》。《六条问事》规定刺史有权监察郡国皇族、地方豪绅。唐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监察机构。总体来说,唐代的监察机构分为谏官组织和御史台两部分。谏官负责规劝皇帝,御史台负责临督百官。御史台实行分署办公,成立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御史大夫率领下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严密的中央监察系统。唐代的监察官吏具有独立性。宋代作为监察官的台谏官,也实行独立监察制度,即规定不能按照宰相和其他大臣的意旨进行弹劾,即所谓“台谏不可承宰相风旨”。元朝政权很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发展了颇具特色的监察制度。元朝的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其中,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明清时期的最高监察机构是都察院,经常派出临察御史出京巡按地方,审查地方长官政绩的好坏和其他重要的地方行政事务。明朝对中央各部门的监察,由六科给事中负责,六科给事中为独立机构,直属皇帝统辖。清朝把六科给事中合并入都察院,使监察系统中的台官和谏官合一,虽然监察系统仍为独立,但削弱了监察的力度。 绵延数千年的中国监察制度,对完善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着深刻的现实借鉴意义。法律监督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临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在法理学中,通常在广义上研究和使用法律监督这一概念。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临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借鉴古代监察制度,可以在以下方面对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1)在监察机关建设上,应重视保障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各朝代监察制度的体制虽各有变化,但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严格监察人员的选任和考核。选择有品德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的人来行使监察职能,监察人员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方可任职。 (3)建立对监察者的再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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