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6题)

admin2014-12-09  21

问题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6题)

选项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解析 ①《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故B选项正确。③C选项涉及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遵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经夫妻一致同意后所为的处分方为有效。但婚姻法设有例外规定,应优先于《物权法》第97条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关于夫妻相互享有“钥匙权”的规定,属于例外规定。故C选项正确。④《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D选项正确。⑤题外话:夫妻不离婚,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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