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admin2017-08-21  30

问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选项

答案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限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人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①“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a.议亲(皇帝亲戚);b.议故(皇帝故旧);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d.议能(有大才能);e.议功(有大功勋);f.议贵(贵族官僚);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h.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②“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准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判(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①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②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基数,以距都城两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③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④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官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①《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的概念和分类: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②服制的效力: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③“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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