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

admin2017-05-25  32

问题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该案中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002年司考,卷四,第3题)

选项

答案(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舍法。《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明批准逮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无权执行逮捕。 ④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同时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的作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19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状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2)该案中人民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即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据此,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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