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年5月

admin2016-09-21  33

问题 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根据以上情况,试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东北财经大学2014国际商务硕士]

选项

答案(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原因在于:《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单据付款。在本案例中,美国尼克公司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方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4)我方公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尼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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