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3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3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3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

admin2016-07-08  35

问题 案情:甲市乙区税务所(国税)2013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3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于2013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10000元罚款。
2013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所于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3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2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人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8月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服装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    )。

选项 A、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均不予受理
B、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C、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对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D、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均应予受理
E、对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罚的复议申请都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服装厂提供了担保之后可以受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区国税局不能受理其复议申请。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复议申请,区国税局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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